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甬港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共宁波市委领导下,与香港甬港联谊会等社团组织相对应的市级涉外群众团体。本会以香港“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为主要工作对象,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海内外“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成立于1980年10月,由香港工商界爱国爱港优秀代表王宽诚先生和宁波知名工商界人士俞佐宸先生共同发起,香港甬港联谊会同期成立。自成立以来,本会发挥对口联络优势,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和香港繁荣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香港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党中央对港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广泛团结、联系、动员、服务香港“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发展壮大爱国爱港力量;保持与香港甬港联谊会等社团组织的密切联系,不断增进甬港两地的乡情乡谊,继承发扬“宁波帮”爱国爱港爱乡传统,为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为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行稳致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积极引导香港“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一国两制”实践规律,坚持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弘扬以爱国爱港为核心的主流价值观,筑牢爱国强港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充分发挥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显著优势,依托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的丰富资源,团结动员香港“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促进甬商甬资、甬才甬智回归投身宁波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建设,引导香港人才资金、项目技术落地促进甬港融合发展。
(三)推进甬港两地社团、商会、协会、专业界团体组织紧密联系深入交流,深化两地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多领域提升能级拓展合作。
(四)鼓励引导香港“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发扬报效桑梓的优良传统,服务社会公益慈善福利事业,助力宁波共同富裕示范先行。
(五)深化甬港青年联谊交流,为宁波青年开拓全球视野、为香港青年融入内地发展创造更多机会,关心关爱青年发展,引领青年增强民族自豪感和主人翁意识。
(六)引导香港“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发挥专业优势,围绕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综合运用融媒体数字化手段,宣传香港“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实干兴业、报效桑梓事迹,讲好“宁波帮”故事。
(八)加强本会自身建设,不断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维护香港“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关心在宁波工作、学习和生活的香港人士,把本会建设成为香港“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之家。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本会为委员会制,委员在与本会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专业界人士中物色,通过民主协商产生。
第七条 加入本会的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会,执行本会决议,并能积极为其服务;
(三)关心本会建设,具有一定活动能力,能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会务活动。
(四)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有较强的代表性,热心社会事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 委员入会程序:
(一)各区(县、市)委员由所在地统战部协商推荐,市直属单位委员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协商推荐;
(二)对委员进行考察;
(三)批准入会;
(四)因会务工作发展,可以增补新委员,但增补的名额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如要退会应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损害本会的利益时,经常委会或委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凡民政等职能部门注册登记或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以香港“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为主体的联谊会、校友会、学会、协会、商会等团体和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产生。
本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可以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应负责人视情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有义务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向本会反映情况和信息,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如要退会应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损害本会的利益时,经常委会或委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委会召集。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表决通过增补和罢免委员;
(三)选举产生常委会;
(四)审议通过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委员大会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委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二十条 委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时,由上一届常委会按章程做好换届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委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
(五)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委员的增补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小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或专业小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九)制定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议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常委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常委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召集。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在甬港两地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能起到桥梁沟通作用。
(二)熟悉本会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属于公职人员的年龄一般要求退休年龄以下且一般能任满三年,属非公职人员的年龄一般要求65周岁以下。对少数代表性较强,有一定社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的,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每季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会议主要职责:
(一)检查和监督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二)讨论重大决议,提交常委会讨论;
(三)讨论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或专职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全委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向常委会建议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决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除兼职副会长以外的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网络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接受海内外自愿捐赠;
(三)根据需要可以多种形式筹措。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立财务监督小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6日委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委会。